JOBS法案—改变众筹界的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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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BS法案—改变众筹界的游戏规则

 

众筹,译自Crowdfunding一词,简单来说就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专案发起方的行为。众筹这种新的互联网融资模式,已经迅速蔓延到众多行业,它给急需资金的企业提供了一条获取资本的新途径,同时也让那些希望投资自己感兴趣的行业却没有足够资金的投资人能有机会投资原先只有资本大鳄才能接手的专案。

 

“人们对众筹模式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美国地产投资人协会主席Scott Whaley在接受《华尔街日报》采访时说。“无论是对于希望获得资本的创业者来说,还是对于希望进行投资的普通人来说,这种项目都非常具有吸引力。”

 

一个伟大行业的崛起,背后总有一部伟大的法案。在互联网金融市场迅速成长的环境下,一套有效保护投资者、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市场监管体系必不可少。在这一点上,美国无疑走在了前面。

 

2012年4月5日,奥巴马总统签订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其中第三章又称为众筹法,确立了众筹平台作为新型网络融资模式的合法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者,负责《JOBS法案》的落实及具体证券法规和监管细则的修改。

 

在《JOBS法案》颁布前,根据美国证券法“D条例”506规则(Rule 506 of Regulation D),发行人在私募发行中不允许向公众进行大规模宣传,但是在SEC注册的公开发行中是允许的,这是私募发行和公开发行的重要区别之一。《JOBS法案》放松了对私募发行宣传的限制,目的是使美国870万合格投资人(拥有100万美元以上净资产,或者在过去两年中每年有至少20万美金的个人净收入或30万美金的配偶合计净收入)能够参与初创企业的投资。该法案规定美国众筹平台需要向SEC注册成为证券经纪交易商或融资平台,进行资讯披露、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教育。除此之外,SEC还对投资者身份,发行者的融资准入规则、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此基础上,SEC又在今年6月实施了《JOBS法案》第四章A+条例(Regulation A+)细则,在之前的“A条例”的基础上做了修订。“A+条例”将创业公司和新兴企业面向大众的筹资的最高额度上调到5000万美元。更重要的是,“A+条例”中的募资物件不再仅限于“D条例”中的合格投资者,非合格投资者也可以参与投资。“A+条例”的出台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中小企业融资的游戏规则。创业公司和新兴企业现在可以面向公众进行“迷你IPO”,同时普通人也能在非常早期的阶段参股这些公司,这种机会在从前只属于超高净值和圈内人士。

 

为了确保投资者理性投资,“A+条例”规定非合格投资人最多可以将10%的净收入或净资产用于投资“A+条例”募股项目。另外,SEC还实施了其他一些投资者保护措施,例如对募股公司进行所谓“坏分子”(bad actor)背景调查,并要求其披露财务资讯。

 

《JOBS法案》被认为是目前全球众筹行业最为成熟的法律。相比之下,中国众筹生态的不成熟和诚信体系的缺乏可谓让投资者“步步惊心”。众筹在中国才刚刚起步,目前对于众筹网站的批准设立、业务经营范围许可、资金风险控制还没有明确规定,日常监管方面几乎空白。众筹平台存在专业性不足、众筹专案品质良莠不齐、管理资讯不透明、估值定价无依据、投资周期过长、退出方式不明等诸多问题。直到今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个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才填补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上法律法规的空白,但由于具体细则还未出台,中国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规和监管相较美国还处于初级阶段。

 

“在国内(中国)看到的大部分线上的互联网募资方式,都是熟人经济,我们没有审查投资人是否合格的制度,我们需要有朋友推荐,否则会出现各种非法集资的风险,”中国某金融类互联网媒体创始人曹雪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真正的众筹是一群陌生人基于一个共同的兴趣点,在互联网上进行没有欺诈性、没有虚假宣传的集资活动,可是因为中国的相关环境并不成熟,所以要设置一个‘熟人介绍’的门槛。”

尽管美国法律机制的完善和透明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众筹投资者还是应该作好应对风险的准备。投资人应选择信誉良好的众筹平台,关注专案运行人的过往记录,比如他们之前是否有成功的投资经历、他们的资讯披露是否完全等等,而不要因为看到一个貌似高回报的投资机会就盲目参与。

 

纽约财富首席执行官

麦慧琪